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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中国安能集团  日期:11-27  点击:2166  属于:公开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程局,安能科工、华东区域总部,总部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信息公开全覆盖要求,扎实推进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建设“阳光央企”,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公开责任

推进信息公开是落实中央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国企国资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集团总部各部门和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子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增强信息公开意识,主动加强社会监督。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支持。

二、完善公开流程,强化审核评估

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发起、审核、批准、发布等环节的责任部门、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其中,要夯实信息产生部门、保密部门以及舆情监测、风险防控等相关部门责任,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和风险评估。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需公开的敏感信息,应提前制订预案,主动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积极稳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具备条件的子企业,可在制订信息公开目录时,同步制订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目录,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予以保护,但不得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公开的内容纳入不予公开范畴。

三、统筹传播资源,丰富公开方式

集团公司和各子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践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公开责任和义务,根据公开工作需要,统筹利用信息披露、信息公示、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新闻宣传、活动推广等资源,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

各单位要尽快完成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或专题建设,集中发布公开信息,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应用方便快捷的公开渠道,发挥企业“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抖音”等网络传播平台作用,方便社会公众知悉、查阅公开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完成任务

今年3月,国资委下发的《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全覆盖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2021年内所属各级子企业信息公开覆盖率达到70%以上,到2022年实现信息公开全覆盖”。按照“全级次、全覆盖”要求,集团公司分两个批次完成信息公开工作,第一批:集团总部,3家二级企业(三个工程局),9家三级企业(唐山、合肥、南宁、南昌、常州、厦门、武汉、重庆、成都分公司)今年底前全面完成。第二批:2家二级企业(安能科工、华东投资公司),2家三级企业(海南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22年底前完成,正在筹建未挂牌展开实际运营的置业、物业、贵州、电力、重庆(子公司)、西藏公司在具备条件后及时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量化月度推进目标、倒排节点、挂作战图,明确责任人、路线图、时间表,确保高质高效如期完成。集团公司将根据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督导。

附件: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6日    



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治企,建设阳光央企,提高企业透明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及《关于全面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函〔2018〕11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各子企业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子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四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合规、准确、及时、安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集团公司内部职工队伍和群体的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集团领导为副组长,总助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室。

第七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二)负责审定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信息公开的督导考核工作;

(四)负责审议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和惩处意见。

第八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成员企业(单位)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负责起草并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三)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四)负责研究分析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总部职能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总结、推广信息公开工作经验;

(七)负责提供集团公司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建立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八)负责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新闻类信息公开的审定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整体设计;

(三)负责在集团公司官方站网信息公开专栏最终发布已审定的信息;

第十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企业为信息拥有主体,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信息拥有主体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集团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新联络人名单。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基本信息:集团公司历史沿革、公司简介、联系方式、公司领导、主营业务、企业文化、品牌形象、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

(二)公司治理信息:集团公司治理及管理结构、公司各治理结构中主要成员信息、集团公司重要人事变动,及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经审核同意发布的集团领导薪酬水平情况等;

(三)重要财务信息: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等;

(四)深化改革事项:重大改革信息,重大改制重组结果等;

(五)产权交易信息: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等;

(六)重大问题整改: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等;

(七)突发事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重大舆情回应等;

(八)履行社会责任:抢险救援、乡村振兴等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九)其他公开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向集团公司申请获取有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社会及集团公司内部职工队伍和群体稳定的信息;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集团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五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集团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文;

(二)其他机构联合集团公司发文;

(三)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企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及集团公司内部职工队伍和群体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官方网站是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做好与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官方网站集中发布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还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对于经营性重大事项(如重大改革重组、社会责任公告等)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进行公开,集团公司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发布会相关内容;

(二)集团公司官方媒体(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抖音等)平台发布企业重大信息及业务动态;

(三)集团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年度报告、宣传册等;

(四)集团公司所属报刊根据需要公开发布公司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及合法合规性审查,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指提供信息内容的有关业务部门或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与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在《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审查表》(见附件1)中签署相关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或单位通过保密审查及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拟公开发布的信息,应当填写《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审批表》(见附件2),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依照保密管理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填写基本信息,标明拟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依照申请公开)、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间;

(二)拟公开信息涉及内外部机构的,按需要送相关部门或外部机构会签,会签机构应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三)一般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公开;

(五)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领导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审批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重大信息应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应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内容,将本部门拟公开信息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细化,填写《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目录汇编表》(见附件3),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集团公司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填写《获取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4),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集团公司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章  风险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部各部门、各子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

第二十八条  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  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集团公司重要事项督办,总部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程序的行为,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保密审查不严格,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子企业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